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撞上右转的汽车,有责任吗

尘埃之诗 2024-11-01 04:57:33 汽车知识 18 ℃ 0 评论

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撞上右转的汽车,有责任吗

转弯让直行,机动车全责。

况且,事发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右转属于临时借道行驶,应该尽到瞭望及保证安全的责任。

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无责。

目前城市道路的设计,无法规避机动车右转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直行时的交叉,所以,机动车在右转时一定要减速瞭望,确定不妨碍行人以及非机动车,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一旦发生事故,交警一般都会判右转的机动车负全责。只有在对面信号灯为红灯时,机动车右转与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那么行人与非机动车才会承担相应责任。

都知道转弯让直行,但是现实并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谁的责任还要看电动车的速度有多快,如果电动车速度过快,电动车有可能是全责。之前我朋友骑电动车就遇到这种情况了,我到了之后看了现场,和楼主说的情况是一样的,我马上就和交警说这是非机动车道,而且转弯让直行吧?交警说目测电动车速度很快(车轮撞的凹进去了),具体多快还需要分析。我当时觉得没道理,后来事故大队的人来了,结论是和我说电动车速度太快了,让我朋友赔钱给汽车车主了。

欢迎探讨一下,“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二者有什么区别

对于两轮电动车应该给它正名了,它作为市民便捷交通工具,对日益添堵的城市道路是有利的。在争论定性该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我有以下几点讨论:一,当机动车?那它可以在机动车道路行驶,当然它也可以上高速了,这行吗?用脑袋想想。二,当非动车?它的确非人力踏动行车,用电驱动,可偏偏沾了个电动自行车名称,沾这个名称就得装两个怪胎可无可有的脚蹬孑!否则不符合国标。现在科技发展是助人们更好更合理的运用交通工具,因而我认为把它正名便捷电动车是更好的称呼,属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路行驶,同时有必要在现有国标基础上提高行车速度(别拿日本欧美的政策来比较,它们是发达国家,出行的是汽车与其它交通工具,而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全国大多数人用得起的还是它),同时还有必要发展它行程更远的运力,就不要计较车孑重量啦,只有这样的国家政策是符合国情的。

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撞上右转的汽车,有责任吗

一个装睡的人你永远都叫不醒,所为的专家心里非常清楚电动车的功能和用途。就是想要你口袋里的钱才想出这个怪主意。以安全为名叫你办这办那的,瞄准你的钱袋子才是真的。你心里如果却实有老百姓就把医院好好整顿整顿吧。

所有电动车都是机动车,因为都是电能转化动能驱动行驶的。所谓的安装脚蹬子就是非机动车属性是个伪命题。因为它仍然是以电动力为行驶的主动力。至于脚蹬子不仅没有什么用,反而还有害,不过是保留了过去人力自行车的一个装置来自欺欺人。电动车必须要正名,就是机动车,就是新事物,无论砖家如何胡编乱造绞尽脑汁它都是机动车。而脚蹬子就是脚蹬子不论砖家把它装在哪里它都是落后的标记。

被执行人的车辆与实际拥有人不一致,法院怎样界定

接触过几百件执行案件,也碰到过被执行人典当车辆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首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最先看的还是机动车登记,即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如果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会推定车辆为被执行人所有并对车辆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一般是找拖车将涉案车辆拖到法院内部的停车场,然后在车门处张贴封条,并写明查封案号和日期。

但是车辆毕竟属于动产,只不过是需要登记的动产,只要是动产所有权就是从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如果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也已经将车交付给买受人,那么车辆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已经转移,也就是说此时法院并不能再执行这辆车,因为这辆车已经不再属于被执行人。

当然声称自己是车辆所有人的买受人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才可以。比如和登记人的购车协议以及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

综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是通过机动车产权登记来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推翻上述登记,那么就以实际情况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

对法院的执行来说,这个就简单了。法院认定财产归属看证!像房产、车辆这类具有产权登记的财产,财产归属原则上便是按照产权登记来认定。所以从法院执行工作来说,只要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那就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那便是可以执行的财产。若登记在他人名下则属于他人财产,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来说,法院的执行主要是程序性执行,并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并且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基本是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来确定,基本不会有其他的调查工作。

所以,若是购买他人车辆,因为没有及时过户导致被法院执行,实际权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是被执行人转移自己的财产到其他名下,那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来解决。这些要么是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诉讼,要么是另行诉讼来解决。所以这类问题的救济途径及程序还是相对麻烦。

机动车是按照公安机动车649;理部门机动车管登记的记录确定的车主所有,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期间,车辆是不能过户的。实际拥有人可以代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把款项缴纳到法院的代管款专户。法院把这笔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后,法院向公安机动车649;理部门送达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动车649;理部门签收送达回证后,在机动车649;理系统里注销这辆车的查封登记。车辆解封后,实际拥有人可以使用这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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